租赁贸易进口货物征税问题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5-04-02 14:25:16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问题内容:我司因业务需求,需要以“租赁贸易”方式从泰国租用4头大象到国内进行表演,租期为5年,租金按年支付,租期满后,原租赁货物复运出境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在进口时需要向海关申报两票报关单,第一票贸易方式为“租赁贸易”,第二票贸易方式为“租赁征税,但在申报中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海关老师:1、根据海关事务担保规定,“租赁贸易”属于事务担保范围,我司在申报第一票报关单时,“征免性质”、“征免方式”按何种方式申报?2、客户在与我司签定租合同时,提供了一份泰国原产地证书,请问我司在申报上述两票报关单时,能否使用此原产地证来享受中国—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项下的协定税率,还是不能使用此原产地证,并按普通税率进行征税?

答: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第36条、37条租赁进口货物按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、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。请根据海关总署令199号的相关要求向海关申报,相关货物如符合署令要求可适用协定税率。 请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修订部分内容)填制报关单,具体问题可以咨询现场海关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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